杭州市休閑發展促進會章程
(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促進會的名稱:杭州市休閑發展促進會(英文為The Association for Hangzhou Leisure Development,簡稱AHLD)。以下簡稱促進會。
第二條 由杭州市文化旅游部門、旅游特潛行業協會、特色休閑示范點企業和在杭從事旅游休閑領域的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行業媒體等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促進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休閑行業學術界、文藝界、企業界、媒體界等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社會團體聯系黨和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有效運用杭州的旅游休閑載體,加強與國內外休閑事業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具有杭州特色的“讓我們生活得美好”的休閑發展理念和運行機制的研究與實踐,大力促進杭州文化旅游休閑產業的融合發展,全面提升杭州旅游休閑城市的軟實力和競爭力,強化和推廣杭州的休閑生活品牌,引導市民和外來游客的休閑生活,為杭州打造“國際重要的旅游休閑中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促進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促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杭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杭州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杭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杭州市拱墅區小河路480號7號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促進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文化旅游休閑產業調查研究,對文化旅游休閑領域和產業狀況、發展趨勢等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為杭州文化旅游休閑發展的規劃與研究提供學術支持。
(二)參與休閑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制定、修改休閑有關質量、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范,并協同組織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開展與文化旅游休閑領域和產業相關的國際交流、合作與人才培養,促進文旅休閑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四)參與行業調查研究、制定文化旅游休閑行業標準,根據休閑發展動態與趨勢,發布文化旅游休閑指數。
(五)開展杭州文化旅游休閑生活方式、文化旅游休閑產業品牌推廣工作。
(六)組織開展文化旅游休閑產業相關技術、人才引進、管理和培訓。
(七)策劃組織和承辦文化旅游休閑產業相關研討、論壇、展覽、會議、賽事、演出等活動。
(八)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及休閑產業宣傳品、出版物;
(九)推進杭州文化旅游休閑產業的信息和網絡工作,建立文化旅游休閑產業信息化網絡平臺。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的會員包括團體理事會員與個人理事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愿;
(三)在本促進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文化旅游休閑行業的公益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或提供會員證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促進會活動,接受促進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促進會組織的會員活動;
(五)會員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藝術作品等在促進會的刊物上優先發表;
(六)獲得本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七)提請促進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自覺遵守行規行約,誠信經營;
(四)按期繳納會費,自愿提供資助;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的活動;
(七)協助促進會解決會員間及會員與其他機構間的爭議與問題;
(八)完成促進會交辦或委托的工作;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脫離本行業、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2年的,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會員除名;
(四)促進會的解散與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會費標準;
(七) 確定促進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采用通訊方式(電話、傳真、郵寄、網絡)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員大會。理事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五條(一)、(二)、(三)、(四)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經會長會議或秘書長會議提議并討論同意,本會常務理事可以在本會承擔經常性工作。常務理事有權向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直接提出意見和建議。3名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出的議題,秘書長辦公會議應進行商議。若必要,可以召開會長會議商議,并邀請提出建議的常務理事參加。
第二十六條 本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促進會的全面工作;
(二)負責本促進會重要工作的研究決策,并根據具體情況,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
(三)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研究促進會每年工作計劃;
(四)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所收取會費的使用情況須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促進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